如果商标被撤三这些正当理由你有吗
商标被“撤三”是指已“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换句话就是说,如果你的商标注册下来三年未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撤销你的商标!
如果您的商标在3年内未曾使用,或者没有留存使用过商标的证据,大概率会被别人申请撤销的哦!所以,应当尽快把商标投入使用,并且要注意留存使用证据,包括商标使用的产品、包装的照片、宣传合同、发票、委托印刷商标合同、产品销售发票等等,这样即使被提起撤三,也可以从容应对,保证商标权利。那么到底什么情况下才算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呢?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
综上所述,商标“撤三”制度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撤销”并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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